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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个人消费贷款 债主持5万借条起诉担保人,法院:担保人不用还!
债主持5万借条起诉担保人,法院:担保人不用还!
摘要:2012年1月,李某向王某借了5万元用于投资,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期半年,李某的表弟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李某投资失败,借来的钱和家当都赔了个精光。2012年7月,到了约定的还钱时间,李某向王某口头承诺,再等1年,必定连本带息归还。到了2013年7月,李某再次爽约,表示无力偿还。王某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持借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本息,并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某辩称,至2012年7月起的半年内,王某未曾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应予免除,请求法院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

2012年1月,李某向王某借了5万元用于投资,并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借期半年,李某的表弟周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李某投资失败,借来的钱和家当都赔了个精光。

2012年7月,到了约定的还钱时间,李某向王某口头承诺,再等1年,必定连本带息归还。

到了2013年7月,李某再次爽约,表示无力偿还。

王某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持借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本息,并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周某辩称,至2012年7月起的半年内,王某未曾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应予免除,请求法院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李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才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周某可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单王某借款本息;驳回王某对保证人周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另外,如果你是出借人,建议在担保条款中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避免出现上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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