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及抵押物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等文件有虚假情况。
(五)发生抵押房屋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银行的要求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也不提供新的担保。
(六)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变卖、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七)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银行,也未清偿全部贷款或未落实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
(八)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
(九)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无法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或因抵押人拒绝或拖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抵押权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