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类网贷的争议一直连绵不绝,如果现在告诉你,在新的《刑法》中将增设“非法放贷罪”,并根据暴力催收、虚假诉讼、侵犯个人隐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因为暴力催收涉黑致使他人重大伤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以上成真,您愿意支持吗?
据了解,其实在很多国家均通过刑事手段对民间资本放贷获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打击制裁,比如说德国、日本、韩国等。而在我国,从“九出十三归”到现代高利贷,已经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的存在,但是翻开历史和现代新闻的记录,几乎每一部历史影视剧都会带有“高利贷”的情节,轻者卖儿卖女,重者家破人亡。鉴于此,“非法放贷罪”增设进入《刑法》,必定势在必行!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称:“以刑事手段打击的目的,是要将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放贷行为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通过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以防范因放贷而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鉴于此,厉莉建言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由于“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身份,其对债务人实施的又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的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非法放贷”之所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根本原因在于其隐藏于国家监管视线之外,这种“地下性”给其从事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和土壤,刑事手段要打击的恰恰是这种“地下性”。
不过,通过现行的《刑法》治理“非法放贷”还存在着困境。厉莉表示,由于“非法放贷”主体具有债权人身份,其对债务人实施的又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的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触犯了现行法律,法律惩治的也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非法放贷”的衍生行为。
在这里牧心觉得,是不是因为曝光和网络反馈的内容太少,引起的重视和可把控的证据证明不足,导致法律始终无法将这些行为监管纳入《刑法》?
对于“非法放贷”罪的设立,您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