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明(化)读书学校门口有一家卖电脑的店。其中有一款最新款平板电脑他非常想要。
“我想拿来打游戏,但是如果我给爸妈说想买1个将近1万的电脑,他们不光不给我掏钱还要打断我的腿。”张明明说道。
某天,店里一男子喊住他,开口就问:“你是不是想要这款电脑,我可以给你提供借款啊,只要你分期还完就好了,一个月摊下来也不多,怎么样,喜欢就要买下来,别让自己后悔啊。”
“真的吗?好啊好啊我可以。”
“那你跟我签个合同,我给你提供本金加利息,总共12000,你分期按时还款就行了。”
张明明瞒着他爸妈签了合同。
合同签后,张明明顺利拿下电脑。但是还了第一期分期款后,张明明拿不出来钱了。
该男子要钱无门,将张明明告上法庭。
看起来,这是一桩简单的民间借贷借钱不还案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法院审理后却做了如下宣判:
此案被告人张明明,未满1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9条相关内容,应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行为无效。
另外,该男子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为了赚取利润,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有意诱导、刺激学生张明明做超出能力范围的高消费行为,也违反公共良俗。
所以,对方是未成年人,经济来源完全来自父母,如果是为了小孩好,也不应该让孩子不计后果的随便借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