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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新型贷款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摘要:P2P网细f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整治力、函(2017J57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扎实推进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分类处置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辖内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主席令,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
P2P 网细f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贷整治力、函(2017J 57 号
关于做好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
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
作办公室:
为扎实推进P2P 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 )风险专
项整治工作,在分类处置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省(区、
市、计划单列市)辖内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根据《网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 年第1
号主席令,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P2P 网络借贷风
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J 11 号)
和相关工作部署精神,现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
有关要求及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改验收的重要意义
整改验收是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核心环
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
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地整治办)应当高度重视整改验
收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强化责任,做好整改验收与机构备
案的衔接,科学把握备案机构数量和质量,按照"明确标准、
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
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
案登记工作,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确
保向常态化监管的稳步过渡,真正引导行业守住法律底线和
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
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
业。
二、扎实做好整改验收的各项工作
(一)成立验收专班,落实各方责任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本
次整改验收工作,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
组织管理和风险预案,成立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
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
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
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各地整治办应当切实落实部
门责任,加强对整改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利用各职能
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做好整改验收工作。各地整治
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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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两周,并要求网贷机构在自身官方
网站及APP 上及时对本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信
息披露。整改验收公示期间,各地整治办如收到异地整治办、
出借人或借款人以及其他网贷机构对公示机构的举报,经核
查属实的,各地整治办应当撤销公示内容并对网贷机构重新
进行整改验收。最终的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由本省
(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
发。
(二)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分类施策
各地整治办应当对辖内机构进行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
检查,可以通过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
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
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查实查透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严防
被检查机构"带病"通过验收。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
应当分类施策、科学处置:一是对于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
应当尽快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二是对于积极配
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
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
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三是对于严重不配
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经有经侦介入
或已经失联的机构,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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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于为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
态的机构,各地整治办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机构恢复
正常经营后,酌情予以备案;五是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
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
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整治办征求相关意见。各省
(区、市、计划单列市)要结合本地区各部门、各机构的实
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充分协调工商管理、公安
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机构退出环节依法履行相应职
能,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
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底线。
(三)明确时间节点,严格政策界限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对于辖内机构的具体整改
验收,应当明确不同的时间节点,分类加以规制,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对于
在《办法》发布之日( 2016 年8 月24 日)后新设立的网贷
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
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
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
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
i已;三是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
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 年8 月24 日后不再
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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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
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
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7J 26 号)、《关于对"现
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 (整治办函(2017J 141 号)
的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
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
的机构不予备案;五是辖内各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专项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六是对于在规定时
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
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协
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
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四)把握工作进度,逐步完成备案
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
的关系,严格遵守最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大的时间
框架,分阶段完成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工作: 1. 2018
年4 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2. 对
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
应当于2018 年5 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
备案登记工作; 3. 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
最迟应当于2018 年6 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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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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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f牛:
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
说明
1. 关于债权转让有关问题。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应
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
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
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
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对于由网贷机
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
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
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
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
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
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
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2. 关于风险备付金有关问题。目前市场上部分机构出于
解决信用风险的考虑,提取了部分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
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
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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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
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
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3. 关于资金存管有关问题。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
室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测
评工作将按照"标准统一、质量优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的原则,严格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有序开展。网
贷机构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
务合作。
4. 关于综合借款成本及"现金贷"有关问题。各地应当
继续做好对"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辖内网贷机构
依照《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相关要求
开展业务,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
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5. 关于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申请备案登记的
网贷机构应当为法人机构,在申请登记的同时,应当将本法
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
同时,相关整治办公室应当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并密切配合,
共同处置相关风险。
6. 关于线下经营的有关问题。对于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
的网贷机构,应当消减淘汰或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
理、摘除相关标示、标牌、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再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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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
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7. 关于网贷机构业务规模控制有关问题。网贷机构应当
持续优化自身业务结构,调控自身业务规模,在前述要求的
基础上,应当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实现存量违规业务
持续下降,确保不再新增任何违规业务。对于存在违反《办
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以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网贷机
构,在其相应违规业务没有化解完成前,各省(区、市、计
划单列市)整治办应当不予备案登记。
8. 关于网贷机构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有关问题。对于
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合作的网贷机构,应当停止合
作,存量合作业务逐步转让或清偿,最终于本次专项整治结
束之前完成。
9. 关于网贷机构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有关问题。辖内网
贷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
原有网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其分立出的实
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
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
理。
10. 关于网贷机构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网贷机构应该继
续完善自身信息披露,于自身官方网站或APP 上确实披露项
目风险及资金投向,同时将本法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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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在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网
贷机构应当依据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
11. 关于网贷机构基础设施有关问题。对于缺乏合规的
网络安全设施的网贷机构,应于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提升
安全防护和开发能力,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保护客户资金信息
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系统中断等信息科技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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