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为进一步服务广大职工,现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进行修订,增加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并缩短贷款期限业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5月18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的计息、核算、业务办理和管理工作。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负责扣款、还款账户管理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为保证担保的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对符合代偿条件的贷款进行代偿。
第二章办理程序
第三条打印还款计划
借款人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还款计划》)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贷款银行经办网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应持借款人身份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办理。
第四条正常还款
借款人最迟应在每月还款日前一日贷款银行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内。还款日贷款银行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项,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